學法律心中沒有趨近公義的思想,最後就是沉浸在學說見解之中還視為理所當然。殊不知很多人就是無法說服別人,於是把"學說""見解""實務"掛在嘴邊。
管你哪個理由,舉證責任轉換成證己無過失的做法是法學院學者討論一下說得算就算數?? 不合理的事情會因為它從民國初年存在且大家悶不吭聲,它就會合理嗎???
到底舉證責任是誰的,古早以前,就是那個醫學院神學院法學院都同一批人唸的時代,舉證責任本來是法官的。
從醫師的角度來觀之,這也合情合理,本來要多少證據才能判斷是否得病,判斷的醫師最清楚,因此醫學上一直是醫師負舉證責任。
只是後來有人認為法官自己找證據會不公平因為會先有心證,而法官自己不主動找證據也樂得輕鬆,給兩造自己找就好了,由兩造來說服我,於是才產生倒底哪一方要來舉證有責或有罪的問題。
然這樣的做法產生一個嚴重道德風險,就是法官可以說證據只有這樣我只能這樣判,而喪失讓判決趨近正確。
有人說舉證責任轉換給誰有差嗎?? 如果一個法官容許各項爭點不知道就持續讓它不知道,讓這個爭點因為不知道而不做為判斷的準則,那當然舉證責任在哪一方沒有差太多,畢竟控方本來就是在舉證被告有責,而被告本來就是在舉證自己無責。 但偏偏很多判決不是這樣啊,不知道或不能判斷的就一定要給它知道或可以判斷,也就是舉證責任方說服法官,把不利己之內容說服成不知道還不夠,還要把明明不知道的爭點證明成利己才可以脫身,否則就是有責,而這種舉證責任所造成的災難,才是最令人憤怒之處阿~因為硬規定不知道一定要知道,本身就是謊言。
另外,很多人講舉證責任轉換輕鬆自在,好像舉證沒有成本一樣。
不如,我們就把舉證的"最終"責任還給法官吧。由法官權衡兩方提供的證據之外,應需自己舉證才能做最後判斷,而這些法官的舉證費用由"全民法保"來承擔,每年固定預算,超過的由點值稀釋法院或法官薪水,一切比照全球第一的全民健保,更不用抄襲德國或日本學說了呢。
喔對,另外一提,法官如果不採用被告醫師或醫審會的診斷而自行診斷,恐為密醫行為觸犯醫師法,慎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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