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2017.06.06 憲法748釋憲

同婚議題大概從2013年開始變得比較熱絡,而那時候我就說明過,開放無性生殖後再開放同婚,爭議才會是最小,無奈本國大法官除了解釋憲法,還幫忙定義婚姻,無視婚姻的存在早於中華民國的存在之事實,令人不禁擔心起以後大法官還會不會幫忙定義醫療常規呢。

首先,同婚反同都存在不少謬論。
有人說,反同就是宗教咖,那一派人認為全國人民應該一起依據信仰認為同性戀就是罪惡,不可理喻。但如果反同陣營如此的泛基督宗教,人數大概不會超過五趴。至於依據信仰來決定法律合不合理,這應該是多數決的問題,因為法律是群體信仰的結果。(信仰就是推論到最後的底,無法再證明,必須用來相信的假設)。像很多人就是信仰人權為最至高的己(無)神論,因此認定全國人應該根據這種信仰,制定如此的憲法。
另外有人說,同婚會造成愛滋病蔓延。先說明一下,大部分國家,確實是男同愛滋病罹患率最高,這在一般感染科病房也有很明顯的比例差距,但這和同婚根本兩回事。因為婚姻會增加固定性伴侶的機率,應該是會降低愛滋病蔓延的機率。另外也有人說愛滋男同多只是因為沒有固定性伴侶和沒有安全性行為,這種講法也頗為偏剖。男同沒有固定性伴侶和沒有安全性行為的動機,應和男女嫖妓的動機相同,但男同的愛滋比率還是偏高,恐和肛交或其他理由還是有一定比例的關係。
也有人說,結婚只是兩人的事情,別人應該管不著。這種說法也太過幼稚了,你要別人承認妳們又要保護妳們的關係不被損害,又說這和別人無涉,豈不邏輯矛盾?? 現在要談論的就是同婚和異婚發生衝突時,該如何權衡?? 財產分配如是,妨害家庭如是。

總的來說,兩方癥結點就是婚姻的定義。

如果婚姻的定義是為了生小孩,所以用民法保護"已生育"或"意圖生育"的二人團體組織不輕易解散,那同婚和男女婚確有差異。於是有人就說不孕症不是也可以結婚,停經不也沒有離婚不是嗎??
根據不同意見書黃弘霞大法官的內容,民國初年不把民法婚姻寫成因未有生育之結果而構成離婚之要件,乃因當時國家社福條件落後,如此作法可能影響國家穩定。但不能因此就說婚姻存在之必要要件,和生育無關。如果這樣說就是倒果為因,把防弊條件講成原因。

這其實有點類似如何定義醫生。理論上醫生是利用病人一小部分生命傷害,客觀的延續病人整體壽命。但當整形醫師利用病人一小部分生命傷害,去做僅符合病患主觀之期待的行為時,此一醫師定義就備受挑戰,因為此會挑戰醫師工作的獨特性,畢竟符合病患主觀之期待很多行業可以做。但現行並沒有規定說所謂醫師未做"客觀延續病人整體壽命"之行業,就要撤照或另考照,免得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不過假若有一天,理髮師也開始爭取說他們也要稱做醫師,因為他們減去也是利用病人一小部分生命傷害(毛髮是有生命的),去做符合病患主觀之期待之行為時,我想這很清楚就是把防弊條件講成原因的倒果為因論述了。

然而本國除了兩位不同意見書以外的大法官,直接幫婚姻定義,這也在黃虹霞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中所多加批評,認為婚姻定義應該是民眾決定。
此次婚姻的定義,定義成"親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結合"。並說明婚姻為基本人權。
有人拍手叫好,我卻嗤之以鼻。
先講基本人權,請問大法官們,"基本"人權是自己蠻天喊價的嗎??
所以是不要影響到別人的權利都可以稱為"基本"人權??  像買賣會是基本人權嗎???
買不買賣關乎的是兩方信用,豈可用國家法律視買賣為理所當然呢??

基本人權要夠基本,那肯定是和國家定義有關,也就是你不保障會威脅到國家"存在的定義"。
國家構成要件有人民、土地、政權,(沒有主權,我之前說過全世界只有一個國家時本來就不須用別人承認就還會是一個國家),但構成基本要件並沒有幸福快樂和自由。

所以,傳統婚姻若以生小孩為必要條件,會不合理嗎??
以最基本人權來說,生小孩是讓民族存續,符合國家構成要件之"有人民"的部分,當然合理。
有人也會說,那也可以用領養的呀,為何一定要用生殖的方式??
這就回到,領養和自然生殖到底可否論為等價??
首先,自然生殖是超越國家法律的,一個國家就算是滅亡,DNA還是可以證明其曾經結合的關係。但領養則否,當國家消失時,其他國家可以不確定其親屬關係。
另外,領養對於國人整體之存續無增,充其量只是解決國家內部社福問題,除非其領養外國孩子。
但領養外國孩子,又可能被視為乘人之危之掠奪,或是準戰爭行為,然戰爭行為又非國家存續之必要條件,非屬基本權利之必須保障。
故此,自然生殖和領養不能視為等價,領養只是國家社福政策的權宜之計。

再來,我們討論一下多數大法官認為的婚姻定義合不合理。親密,排他,永久這樣的定義,是大法官認為可以穩固國家的基石,所以如此定義。

先講永久。永久是民法對於"家"的定義,因為存在婚姻,則存在家,所以套用家的定義,這一點我可以理解。只是一個國的憲法都沒有對於"國家"有永久存在之要求,卻要用國之力量保護"家"要永久存在,實在匪夷所思。

那排他呢?? 你要講穩固國家基石,何必排他呢?? 依照民族主義論述,應該是濟弱扶傾,人越多越穩固吧。把"排他"來論穩固國家基石,除非你認為婚姻的重點是在"已生育幼兒"之保護,否則配偶的排他來論穩固國家基石根本邏輯矛盾。

那親密呢?? 會認為親密很重要,想必是大法官認為民法中的男女關係,代表的是親密,而不是生小孩。大法官可不要忘了當初制定民法婚姻的時代,根本毫無避孕法可言,也沒有DNA檢測,小孩父母的確認,非得用人類自己建立的婚姻制度不可。如今DNA檢測功能取代婚姻,進而把男女中親密的元素當做主要功能,恐怕以後大老婆可不願意再生小孩,無時無刻保持親密,防止要新出現的"親密""排他""永久"的小三就好啦,遑論國家民族存續,國家基石穩固呢??

婚姻交給大法官來定義,本來就違反民權主義中的權能區分,更遑論自由主義平等主義和民權主義衝突時,大法官說我說的算,顯然形成大法官主義對抗民權主義,自命為我國新時代的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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